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(yè)商業(yè)信息安全,未經同意,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(含專場交易信息),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(qū)間運行,推動上下游協(xié)調高質量發(fā)展,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,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。
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金山熱電有限公司2024年12月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,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(fā)布,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。
一、交易時間
2024年12月4日9:00—9:30。
二、交易資格
(一)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(yè)、洗選企業(yè)、經銷企業(yè);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,不允許參與同一標的的交易。
(二)交易商需繳納保證金,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號煙煤-粉煤為225萬元。
三、成交規(guī)則
按照“低價成交,報價相同時按照報價時間順序先報先得”的原則確定交易商。
四、煤炭質量標準
五、交易煤種、采購量及委托價
六、委托價為一票到廠(站)含稅價(含13%稅)。
七、數量、質量確認
(一)數量確認及要求:以購方金山熱電公司過磅數量為準。
(二)質量確認及要求:(1)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。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、煤泥、鐵器、垃圾等,煤場管理人員應進行拍照取證并做好記錄,依據公司相關制度作扣噸處理,對于實施扣噸的車輛,應填寫扣噸通知單并及時通知供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。
(三)運輸方式:汽車運輸,運輸車輛入廠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(即: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、推車,卸煤后的推車,車底清理,關閉馬槽等)。
八、質量價格調整
(一)采購1- 4000千卡/千克煤種(煙煤-粉煤):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或合同執(zhí)行期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。
1.熱值考核條款:
(1)如Qnet,ar ≥40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增加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1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(2)如39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40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1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(3)如38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9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2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(4)如37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8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3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(5)如化驗單批次Qnet,ar<37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降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4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注: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。
2. 硫分考核條款:
(1)1.0%<(St,d)≤1.1%,以1.0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2元/噸。
(2)1.1%<(St,d)≤1.2%,以1.1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4元/噸。
(3)如化驗單批次(St,d)>1.2%,以1.2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8元/噸,并停煤整頓。
注: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。
3、水分、灰分考核條款:
上述質量指標中,如全水分(Mar)>17%,以17%為基準,考核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)*合同單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如灰分(A,ad)>32%,以32%為基準,考核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)*合同單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執(zhí)行單批次考核的,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。
九、合同兌現率考核
按合同執(zhí)行期進行統(tǒng)計,如出現跨期結算的,前期兌現率可暫估,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。(內蒙古能源集團月度財務結算時間:自然月結算)
(一)履約期限內,銷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100%,除按合同約定執(zhí)行相關考核條款外,還將進行履約率考核,即按照“(成交量×兌現率-完成量)×成交價×5%”扣除保證金,扣完為止。
(二)供煤過程中,實際供應量兌現率100-120%。
(三)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100%,根據實際情況,不再執(zhí)行上述考核辦法。
(四)合同履約期內,按日計劃5000噸以上進煤。若銷方連續(xù)三日的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購方將約談銷方;約談后若銷方連續(xù)三日日供煤仍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購方有權解除供煤合同,按照兌現率進行考核。
(五)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,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,由銷方承擔。
(六)合同履約期間,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,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。
(七)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,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,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。
(八)不可抗力解除后,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,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、互惠互利原則協(xié)商確定。
(九)供煤過程中,實際供應量超過合同量的100%時,需提前與購方溝通,在購方許可的前提下,可適當增加供應量。
十、貨款支付
(一)合同執(zhí)行期內按照來煤量、化驗報告進行結算。
(二)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后付款。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;如遇特殊情況,最晚于次次月末結清全部煤款。購方根據資金回籠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銀行承兌匯票;如購方支付逾期,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。
(三)購方視資金情況,可在合同期內進行預結算。
十一、履約處理
(一)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證金,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,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。
(二)銷方完成成交量的100%以上(含100%),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(zhí)行期滿后10日內,由銷方申請,金山熱電公司審核后,退還相應保證金。
(三)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,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銷方選擇延續(xù)供應或放棄。
(四)成交后,成交雙方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,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簽署合同,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金山熱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。
(五)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,取消成交結果,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金山熱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。如交易商違法,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。
十二、交易服務費
按照《內蒙古能源集團交易專區(qū)實施方案》相關內容收取交易服務費。收費標準:交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(1‰)。
十三、交易規(guī)則及內容:參見《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
十四、合同履約執(zhí)行期
合同執(zhí)行期從2024年12月5日起執(zhí)行,至2025年12月26日止。
2024年12月2日